木本香料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重点实验室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木本香料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重点实验室( 以下简称“ 重点实验室” )于 2026 年 1 月 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以
下简称“ 国家林草局” )批准建设 ,为了规范和加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重点实验
室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主管部门为国家林草局, 归口管理单位为江西省林业局,依托单位是江西农业大学、北京林业大学、
赣南师范大学。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中文名称为“木本香料国家林业和草原 局 重 点 实 验 室 ” , 英 文 名称 为 “Key Laboratory of Nati
onal Forestry and Grassland Administration on Woody Fragrance and Flavor” , 也 可 简 写 为 “Key Laboratory of NFGA on Woody
Fragrance and Flavor” 。 重点实验室的徽标如下图: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聚焦木本香料国家和行业重大战略需求 ,重点围绕优良种质资源选育、创制与高效栽培,机械化采
收与精油提取分离,精油功能挖掘与作用机制,高值化产品创制与应用开发 ,以及加工剩余物资源化利用,开展产业技
术创新和研发,创建突破性新技术、新方法,开展成果中试熟化和转化应用,解决木本香料产业应用实际需求问题,建
成全国一流木本香料领域原始创新的重要策源地和人才培养高地,支撑引领我国木本香料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 开放、流动 、联合 、竞争”的运行机制 ,强化实体化建设 ,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
制。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的组织机构设置包括管理委员会 、 学术委员会、 实验室主
任。
第六条 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共建、统一管理、协同运营模式。
(一)第一依托单位江西农业大学是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重点实验室日 常管理
,健全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困难和问题; 给予重点实验室稳定的科研运行经费 、人员、
科研场地 、仪器设备等保障;组建学术委员会,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牵头制定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建设方
案和年度建设重点任务;做好重点实验室评估检查工作。
( 二 )其他依托单位北京林业大学和赣南师范大学同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重点实
验室日常管理,健全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困难和问题; 给予重点实验室稳定的科研运行经
费、人员、科研场地、仪器设备等保障; 参与制定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建设方案和年度建设重点任务;配合做好重点
实验室评估检查工作。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是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将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列入本地区、本单位发展规划,指
导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 、发展方向 、 重点任务 、体制机制、队伍建设和资源配置等重大问题。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最高学术机构, 主要职责包括:
( 一 )审议重点实验室建设目标定位、研究方向 、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 二 )审定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指南,评审并决定资助项目;
( 三 )负责重点实验室重大项目的开题论证 、阶段性及最终成果的审查;
( 四 )定期对重点实验室的整体研究工作进展和成果水平进行评估, 并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成果和优秀科研人员;
(五)指导并组织开展各类学术活动,推动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审查和建议重点实验室的重大国际学术交流计划;
(六)监督检查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 协调实验室的开放共享事宜。
第三章 运行与评估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由归口管理单位、各依托单位领导和实验室管理人员组成。管理委员会设主任 2 名、副主
任若干名。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 1 名,办公室副主任若干名。
第十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也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管理委员会会
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至少 1 次,临时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 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
第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有关实验室章程 、实验室名称、依托单位主体 、实验
室主任调整等重大事项, 须得到三分之二 以上委员的同意方能有效。
第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委员任期通常为 5 年。任期满后 3 个月 内,召开管理委员会换届会议,组建新一届重点实验室管理
委员会。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本领域的专家组成,人数原则上不少于 11 人, 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 一 。 学
术委员会主任原则上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学术委员会主任也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
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至少 1 次,临时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 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 5 年, 任期满后 3 个月内,由管理委员会重新聘任新一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应更换三
分之一以上成员。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设主任 1 名 、 副主任若干名 、秘书 1名 ,由依托单位聘任,全面负责落实实验室各项科研和管理
工作任务。重点实验室内部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和日 常管理工作。重
点实验室主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严守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具有较强的战略思维能力和行政管理
水平。
( 二 )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正高级职称,具有较强的学术科研能力。
( 三 )每届任期 5 年, 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七条 实验室设主任办公会 ,由实验室主任 、副主任和实验室管理人员组成。主任办公会主要研究实验室的日 常事
务管理、对外交流合作 、科研项目申报和实施 、设备资产运维 、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事务,为高效开
展科研活动提供管理保障。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实验室名称、依托单位主体、实验室主任调整等重大事项变更,报管理委员会
审议通过后, 由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国家林草局科技司审批。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的经费管理遵循国家统一的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制度,依托单位须建立健全内部经费管理办法,加
强统一管理与监督。依托单位需建立绩效评价制度。采取年度抽查与五年评估相结合的方式监督检查,评估结果作为未
来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违反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于每年 1 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由依托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送国家林草局
科技司。重点实验室接受国家林草局每 5 年开展一次的实验室综合评估。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共享制度,建立共享资源和科研动态信息化管理平台,设置开放基金,建立访问学者
制度,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根据实际建设和发展需要,利用相关单位资源优势、产业特色和研发条件,合作建设种质资源
基地(库) 、加工基地或设立中试线等。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加强成果转化和推广示范应用,促进产学研用融合,积极为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咨询建
议,推进科研成果转化推广, 定期举办科普活动。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完成的专著、论文 、 软件 、 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规范标注重点实验
室名称,专利申请、 成果转化 、 奖励申报等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学风建设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严格遵守《负责任研究行为规范指引》,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加
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依据国家规定制定重点实验室的学术道德规范, 明确定义抄袭 、 剽窃 、
伪造篡改数据、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及其处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要求,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档案保存工作,在发
布成果及相关信息时严格遵守依托单位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严格遵守国家在科技伦理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指导原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
法》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
细则》《GB/T 35892-2018 实验动物 福利伦理审查指南》《人体基因数据研究伦理指引》《涉及人的神经技术医学研
究伦理指引》《人源类器官研究伦理指引》 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因故无法运行,需终止时 ,由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提交书面报告,经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 ,
由归口管理单位报请国家林草局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相关规定相抵触, 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木本香料国家林草局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