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为江西省林学会林产化工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江西省林学会林产化工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江西省林学会分支机构,由江西省内林产化工领域的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学术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林产化工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林产化工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专委会宗旨是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开展林产化工学术交流合作和科普推广,促进林产化工学科的繁荣发展、人才成长;民主办会,为建设和谐节能环保的小康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专委会挂靠在江西农业大学林学院(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志敏大道1101号,邮编:330045)。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林产化工学术交流、技术考察。
(二)普及林产化工科学知识,传播科学精神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
(三)编辑出版林产化工科技书刊、科普读物及音像制品;开展优秀书刊、论文评选活动。
(四)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学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五)开展技术咨询,对林产化工科学发展战略和重点林产化工项目开展技术论证咨询,向有关部门提出决策建议;编审技术标准。
(六)推荐奖励科技人才。
(七)为会员和林产化工科技工作者服务,反映会员心声,维护会员权益。
(八)其它有关专业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七条凡承认专委会章程,有加入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入会。
(一)个人会员
1.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助教等以上技术水平的林产化工或相关学科的科技人员。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工作二年以上;大专毕业,工作三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含硕士)以上的科技人员。
3.工作多年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的科技人员。
4.热心和积极支持林产化工工作的管理干部;长期从事学会工作的人员。
5.在林产化工科技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或贡献,并经过专委会承认的技术革新者、企业家、经营大户。
6.符合上述技术职称和学历条件的,与林产化工密切相关的其他学科的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工作者。
(二)团体会员
凡与林产化工工作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愿意参加专委会有关活动,积极支持专委会工作,均可向专委会提出申请。
第八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
1.凡要求入会者,须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常委会批准,即为个人会员。
(二)团体会员
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常委会批准,即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享有专委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专委会的活动。
3.获得专委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专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通过评选获得专委会颁发的有关奖励。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
1.参加专委会的有关活动。
2.优先取得专委会有关学术资料、刊物。
3.可要求专委会优先给予项目论证和技术咨询。
4.可要求专委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及国内、外学术活动。
5.对专委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章程。
2.执行专委会决议,完成专委会所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专委会活动。
3.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科普活动和科技咨询服务。
4.维护专委会合法权益。
(二)团体会员
1.遵守章程。
2.执行专委会决议,完成专委会委托的工作。
3.协助专委会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4.按规定缴纳团体会员会费。
第十一条会费缴纳和经费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江西省林学会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专委会。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专委会章程者,由常委会决定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专委会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专委会章程。
(二)决定专委会的工作任务。
(三)审议专委会工作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专委会委员。
(五)决定专委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专委会常委研究,报省林学会同意。
第十六条专委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委会组织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常委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九)开展奖励和表彰活动,审议、批准会员入会和除名会员。
(十)增补委员。
(十一)决定专委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委员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经常委会审议,征求推荐单位意见,予以变更和增补。
第十九条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可聘任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条常委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时可通讯或在线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专委会和常委会。
(二)检查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专委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常委会决定。
(三)制定内部管理工作制度。
(四)负责发展会员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离任的主任委员,经常委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可聘为专委会名誉主任委员。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章程经代表大会或常委会表决通过,报江西省林学会同意后生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于2021年1月16日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江西省林学会林产化工专业委员会。